联系我们 contact

联系人:王经理

手机:15966018771

邮箱:654733581@qq.com

地址:泰安市长城路1号圣山帝景C2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问题解答

 日期:2018-04-05 18:34:58 人气:606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

登记颁证工作问题解答

 

(内部资料 仅供参考)

 

1.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设立在物权上的用益物权,是指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享有使用、收益和流转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指对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依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落实到户,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进一步明确农牧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是此次工作的重点。其他承包方式承包土地是指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并依法签订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式。其他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可参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执行。

2.为什么要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集中开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是完善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保护农牧民土地权益,促进现代农牧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于稳定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依法维护农牧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赋予农牧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权能,规范农村牧区土地经营权流转,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解决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矛盾纠纷等具有重大意义。为此,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照国家总体部署,我区从2014年开始试点,在试点基础上,2016年全面推开,2018年底基本完成。

3.开展士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一是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对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进一步完善,不是推倒重来、打乱重分,不能借机调整或收回农牧户承包地。

二是坚持以确权确地为主。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要坚持确权确地为主,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坚持农地农用。

三是坚持依法依规有序操作。按照物权法定精神,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土地承包管理政策规定,按照国家、自治区的相关规范和标准,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完善承包合同,建立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确保登记成果完整、真实、准确。

四是坚持以农牧民群众为主体。农牧民群众主动参与、积极配合是搞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关键。

五是坚持民主协商和因地制宜。在确权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坚持民主协商和因地制宜的原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由集体经济组织结合实际制定解决办法。

4.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程序是什么?

本次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涉及广大农牧民的切身利益,要按照依法依规、慎重稳妥的要求稳步推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土地确权工作十步工作法:

一是准备工作。包括成立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宣传培训。把确权登记颁证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遵循原则等,通过致农牧民朋友一封信、编印操作手册,召开苏木乡镇、嘎查村、组干部动员会和农牧民群众座谈会等形式,进行深入广泛的宣传,将基层干部、农牧民群众广泛发动起来,调动他们积极主动参与。

二是权属调查。将历史资料、地块现状、群众反映、争议纠纷等有关资料、情况一一摸清查实,进行发包方调查、承包方调查、承包地块调查,由农牧户进行确认,切实做到资料全、数据真、情况准,为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奠定扎实基础。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2537-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2538-2014),以专业测绘人员为主,组织农牧民参与,依据二轮土地延包合同、证书等权属资料,对承包地块进行测量绘图、标注地块编码、面积,形成农牧户承包地块调查草图。

三是制定嘎查村、组确权方案。嘎查村、组确权方案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讨论通过,并公开组织实施。

四是公示确认。将清查的历史资料、调绘勘测初步结果在村民集中活动场所,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全体村民公示。公示有异议的,要重新核查,核查结果再次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根据调查和公示结果,以承包方为单位制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并由发包方代表、承包方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签字确认。

五是完善土地承包合同。按照嘎查村、组确权方案,根据公示确认成果,完善土地承包合同,作为承包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依据。对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要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对承包合同丢失、残缺的,进行补签、完善。

六是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样式)》,根据苏木乡镇《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申请书》和完善后的承包合同以承包农牧户为基本单位,按照一户一簿原则,明确每块承包地的四至、面积及权利归属,由旗县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七是核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根据完善后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建立健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在确保信息准确无误、责任权利明确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和农业部制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样本,由旗县人民政府核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已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收回销毁或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并予以公告。

八是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和信息应用平台。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影像、图表和文字等资料,以旗县为单位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和信息应用平台。

九是档案管理。认真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和利用等工作。档案管理工作应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同步部署、实施、检查和验收。

十是总结验收。各地区要认真总结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验,做好检查验收工作。检查验收工作以旗县为基本单位,原则上采取旗县级自查、盟市级核查、自治区级检查验收的方式进行。

5、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具体问题的解决程序是什么?

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确权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本精神,经民主协商,由村级组织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解决办法,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后执行,但村级组织会议决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6、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如何保障农牧民群众的知情权、选择权、决策权?

农牧民群众主动参与、积极配合是搞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关键。一是通过深入细致的宣传、动员和解释工作,让农牧民充分了解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目的、意义、作用和程序要求,充分发挥农牧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变“要我确权”为“我要确权”。二是要组织老党员老干部参与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熟悉情况、调解纷争的积极作用。三是嘎查村、组确权方案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充分讨论达成一致,切实做到农牧民的事让农牧民自己做主。四是承包地块面积、四至等表格材料要经过农牧户签字认可。五是对于外出不在家的农牧户,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通知到户到人。

7、集体经济组织发生分立或者合并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如何确定发包方名称?如何对发包方进行编码?

集体经济组织发生分立或者合并的,本次确权登记颁证仍按原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发包方名称确定为分立或者合并前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发包方编码按照分立或者合并后的新的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编码。

8、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承包方调查内容有哪些?

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承包方调查内容包括承包方代表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信息、家庭成员总数以及承包户二轮土地延包以来所有家庭成员信息,包括新出生、死亡、婚入婚出、户口迁移等情况,要在成员备注栏内写明该家庭成员“是否共有人”,并标注家庭成员变动的时间,如XXXX年新生儿、XXXX年外嫁,家庭成员总数填写现有家庭成员人数。还应在承包方调查表调查记事中,记录承包方代表变更情况、农牧户内成员分家析产情况、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特殊情况等内容。

  1. 承包方代表如何确定?

    承包方代表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未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原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在此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如果承包方代表变更,由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推选出承包方代表,并提供全体家庭成员签字确认的承包方代表推选书。

  2. 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怎么确定?

    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延包时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承包方家庭因婚入、收养等新增人员,如果在本嘎查村、组没有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作为共有人。

    11、对承包地摸底调查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对承包地摸底调查的基本要求是: (1)利用满足比例尺精度要求的国土“二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数据,按嘎查村或村民小组实地逐地块调查,确认地块名称、地类及边界。(2)以户为单位逐户调查二轮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根据二轮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书对承包地块逐地块进行调查。(3)调查应客观、公正,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等信息应得到承包农牧户认可。

    12、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如何做好指界工作?

    指界前调查员应通知所调查地块的指界人到现场共同指界。承包地块调查的指界人包括发包方指界人、承包方指界人和毗邻地块或地物指界人。指界人可以是权利人本人,也可以是权利人的代理人。代理人进行指界时,应出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发包方指界人为发包方代表或其代理人。承包方指界人和毗邻承包地块指界人按以下原则确定:(1)指界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2)家庭承包的指界人为承包方代表或其代理人(3)其他方式承包的指界人为承包单位法人代表承包方本人或其代理人。单位法人代表进行指界时,应出示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和法人代表个人身份证明。非承包地块或相关地物的指界人为地块、地物的所有权权利人、发包方代表或其代理人。

    对于调查前地块边界已经灭失、由多个承包方共同承包经营的承包地块,应根据权属资料记载由各承包方相互协商处理,得到各方认可后分承包方进行调查。对于有边界争议的承包地块,应先解决争议后再进行调查。其他非边界争议可在取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承包地块调查,同时在承包地块调查表调查记事栏对争议情况予以注明。

    13、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绘制调查草图有什么具体要求?

    在调查指界过程中,调查员应充分利用工作底图,标注地块的空间分布情况,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2538-2014)的要求对承包地块赋缩略码(承包地块编码中的顺序码部分),并在工作底图上进行标注形成调查草图。调查草图除记录承包地块的信息外,还应重点反映对地块空间方位描述起关键作用的地物点、特征点等信息。调查草图绘制的内容主要包括: (1)地块编码、承包方(代表)姓名、界址点、界址线等地块信息;(2)具有明显方位意义、对地块四至描述起关键作用的地物名称,如沟渠、田间道路独立地物等;(3)调查草图的绘制信息,包括所绘制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制图员、制图日期和审核信息等。

    14、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中为什么要对地块分布图、调查信息公示表等内容进行公示?

    地块分布图和调查信息公示表由调查员根据权属调查结果编制,地块分布图直观真实地反映了承包地块空间位置、四至、面积、权属、编码等信息,调查信息公示表包含承包方(代表)姓名或名称、承包地块的编码、合同面积、实测面积和地块四至等信息。通过公示,农牧户查找自己所承包地块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并对异议进行勘误修正,是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通过公示,农牧户不仅能从图上直接辨清自己地块的相关信息,而且还能看到相邻地块以及整个村组的地块信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起到了很好的监督作用。公示应该在村民集中活动场所公开公告,而且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3. 承包地的调查结果由谁审核签字?

         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中审核意见一栏,由嘎查村、组负责人或者嘎查村、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组负责人审核签字。

  4.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可以采用哪种测量方法?

    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中规定了4种测量方法:(1)实测法是利用GNSS接收机、全站仪等仪器、实地获取或解算界址点坐标的方法;(2)航测法是采用航空拍摄测量方法采集界址点坐标的方法;(3)图解法是以已经测得的大比例尺航天数字正射影像、地籍图或地形图为基础,通过图解量算获取界址点坐标的方法;(4)组合法是以上述测量方法中的一种方法为基础,辅以其他方法进行补充调查确定界址点坐标的方法。

    根据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结合我区实际,目前适合我区的地块测量方法主要是实测法和航测辅以部分实测法。无论采用哪种测量方法,都必须经发包方、承包方、毗邻地块权利人实地指界,确定界址点,由专业测绘人员进行测量,获取界址点坐标,并由指界人当场签字确认。

  5. 嘎查村、组如何制定确权方案?

  6. 村组确权方案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民主协商、讨论决定,确权方案要由参加会议人员签字确认。

  7. 确权方案主要包括:二轮土地延包的基本情况、本次确权的具体做法、解决矛盾问题的原则,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等内容。

  8. 村民议决形成的确权方案需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

  9. 对方案未尽事宜,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需民主协商解决的,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或成员代表决议后形成会议记录或纪要,经参加会议人员签字,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后,作为补充方案一并执行,并存档备案。

  10. 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做好会议记录。

  1.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如何保障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一是积极落实农村牧区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在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要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尊重妇女的意愿,合理确定承包方代表。在登记承包方家庭成员时,参与二轮延包的妇女,应当标注为共有人。迁入的妇女,在当地没有获得承包地的,应当记录在家庭成员中;在当地获得承包地的,应当标注为共有人。

         二是做好农村牧区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工作。在确权登记过程中,对于离婚妇女所承包的土地已经协调分割,或经仲裁裁决、法院判决并生效的,经申请,发包方应当变更原承包合同,并与离婚妇女重新签订承包合同,依法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重新颁发承包经营权证书。对于在确权登记期间,存在土地纠纷的离婚妇女,应当先解决土地纠纷,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2. 实测土地面积与承包合同及原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有出入的怎么办?

  1. 对于实测面积与二轮延包合同记载面积不符的,但属于原二轮土地延包面积四至范围内,且承包地块位置明确、四至清晰、原二轮土地延包关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争议的,原则上应按照实测面积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2. 对于实测面积与二轮土地延包合同记载面积不符,虽然承包地块位置明确,但如果面积相差较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争议较大的,要按《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本集体经济承包地确权方案,按方案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不能简单的按照二轮土地延包合同记载面积数确权登记颁证。

  3. 对于不在家庭承包合同内、未取得合法手续,农户私自开垦的土地,原则上不予确权登记颁证。

  4. 对于无二轮土地延包合同,但存在事实承包关系的地块,不能简单按承包方指界实测面积确权,要查清取得承包关系的相关依据,承包关系合法才能按村组确权方案进行确权。

  5. 农牧户的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面积不得大于实际测量面积。

  6. 二轮土地延包不完善的以什么为基础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确权登记颁证应以二轮土地延包合同为基础。二轮土地延包合同不完善的,要在对二轮土地延包情况进行充分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由嘎查村、组制定确权方案,按确权面积完善土地承包合同后再进行登记颁证。

  7. 二轮土地延包合同无承包地块明细的,怎样确权登记颁证?

    二轮土地延包合同无承包地块明细,只有承包地面积的,在实际工作中,应以二轮土地承包关系为准绳,可参照土地台账、分地记录等有关原始资料,结合农牧户耕种现状,将承包地块的详细情况查清,再确权登记颁证。

  8. 二轮土地延包后个别地方进行了承包地调整的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对二轮土地延包后个别地方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对承包地进行了适当调整的,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工作原则,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9.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民主议事程序,也未采取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方式发包的土地是否给予确权登记颁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发包集体土地时,承包方案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通过,采取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式竞价发包,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需经所在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未依法履行上述程序,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订立的承包合同无效,不予确权登记颁证。

  10. 户主为国家干部,代表全家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有效吗?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地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地二十二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把握的原则是:如果该集体经济组织在二轮土地延包工作中按照国家政策进行延包,即土地承包方案符合政策规定,土地承包的原则和程序按照规定进行,没有违背《合同法》等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作为国家干部的户主代表其家庭与发包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应当视为有效。为便于管理土地承包合同和保护农牧户土地承包效益,建议在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该农牧户经家庭成员协商后,变更承包方代表。

  11. 对以前已经分户经营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对于已经实行分户经营的承包地,经承包方申请、发包方同意,根据分户协议,可以按照分户后各户的承包地现状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分户协议中须明确承包地块归属、面积等情况,要经承包方、发包方签字确认后,留存档案。

  12. 承包方迁入城镇居住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一)承包方迁入城镇居住但户口仍在农村牧区的,仍然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家庭承包户,应当按原承包关系进行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

    (二)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不变,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27.承包农牧户家庭消亡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规定,“承包期间,承包农牧户消亡的,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的耕地。”所以,承包农牧户家庭消亡的,不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1. 农牧户自愿放弃承包地的如何进行登记颁证?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规定,承包方以书面方式资源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间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也不再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2. 外出农牧民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对于常年外出未归或未委托代理人又无法联系的外出人员,暂缓登记,按现有承包合同记载的面积和四至预留出相应的土地,待联系到当时农牧户后再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不得以农牧民外出务工经商为由而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

  3. 农牧户因人口数量变化要求增减承包地怎么办?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间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户内人口增减不是调整土地的法定事由,也不符合本次确权登记颁证的政策规定,对该请求不予支持,要以原土地承包合同为几句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4. 对于在确权工作中个别农牧户有调地要求的如何处理?

    按照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意见》(农经发〈2015〉2)文件精神,对于个别农牧户却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况,需要个别调整,可以依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议决同意,并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从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土地整理等方式新增加的土地,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以及当前土地确权中调查核实的新增土地中解决。

    32.现役军人、服刑人员、在校大学生等户口已经迁出的如何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已参加二轮土地延包的上述人员,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不变,不影响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户口已迁出的,要在承包方调查家庭成员备注栏内注明。

  5. 土地经统一规划整理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规划整理后的承包土地和农村土地流转以后受让方统一规划整理后的承包土地,可按土地整理或流转以前涉及的农牧户承包关系,重新丈量分配,合理确定相关农民户的承包地面积和四至进行登记。已经形成的土地流转关系按流转合同执行。

  6. 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的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本次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对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等改变原土地用途的,暂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可先进行测量并标注土地使用状况,待相关部门处理后,再确权登记颁证。

  7. 农牧户流转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农民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以互换的方式流转承包的,互换双方有书面互换合同的,按照互换合同确权登记颁证;没有书面互换合同的,由双方签订互换合同后并报发包方备案,再依据互换合同确权登记颁证。

    农牧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未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同意的,扔按原承包农牧户确权登记颁证;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同意的,按照转让合同确权登记颁证。

    农牧户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按原承包农牧户确权登记颁证。

  8. 实践中遇到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对此作了如下解释:“土地承包经营全互换,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给他人行使,自己行使从他人处换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从表面上看是地块的交换,但从性质上看,是由交换承包的土地引起的权利本身的交换。权利交换后,原有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关系,变为发包方与互换后的承包方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做出相应的调整。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户在自愿的基础上,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人人有份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的交换。该种交换改变了原有的权利分配,涉及承包义务的履行,因此,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家庭承包的土地,不仅涉及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属,也关系农牧户的生存保障。因此,承包方不能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农牧户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

    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视为互换,按照相互出租对待,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转移,按原承包关系确权登记颁证。

  9. 退耕还林还草的土地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农牧户承包地按相关规定已经退耕还林还草的,不再列入本次确权登记颁证范围。

  10. 机动地是否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机动地已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按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到户,且承包期限与二轮土地延包期限一致的,按家庭承包方式确权登记颁证。除此之外的机动地不予确权登记颁证。

  11. 农牧户占用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土地能否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农牧户占用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土地不能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不能确权到户。

  12. 存在土地边界权属争议的土地如何开展确权登记颁证?

    嘎查村之间、苏木乡镇之间、旗县之间存在土地边界权属争议的,分别由国土部门和民政部门解决土地边界权属争议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土地边界权属争议没有解决的,暂缓确权登记颁证。

  13. 存在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如何开展确权登记颁证?

    对于承包地块、面积、边界及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和纠纷的,由发包方、承包方等涉及争议纠纷各方协商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可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定程序依法解决,争议纠纷解决后在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争议纠纷一时难以解决的,可以暂缓确权登记颁证。

  14. 因自然灾害毁损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毁损减少的承包地,无法恢复的,应该减承包地面积。部分恢复的,按恢复后的实际面积确权登记颁证。

  15. 因建设集体公益事业使用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六十一条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根据这个规定,此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中,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全部或部分被使用的承包地,经依法批准的不再确权登记颁证,分别进行注销和变更登记;未被使用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未经依法批准的仍要对原承包农牧户确权登记颁证。

  16. 家庭承包地全部或部分被国家征用、占用的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此次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承包地全部被国家征用、占用的应进行注销登记。部分被国家征用、占用的,应从承包地块和面积中减除,并进行变更登记。

  17.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对于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有哪些规定?

  1. 二轮土地延包档案、合同完整,本次嘎查村、组内农户确权实测面积与原合同面积完全一致的嘎查村、组、整嘎查村、组可以不重新签订或更换承包合同、否则都要进一步完善承包档案,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对嘎查村、组内部分农户实测面积与原合同面积一致,但不是整嘎查村、组的,要全部重新签订合同。本次签订家庭承包合同的面积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经村民签字确认的确权面积为准。

  2. 农业部制定了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各地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合同文本,旗县土地草原承包经营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本地区内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

  3. 新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编码与登记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码要一致。

  4. 新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期限应与二轮土地延包合同记载的承包期限一致。

  5. 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记载的土地承包起止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土地承包起止日期要与土地承包合同中的日期一致,且与二轮土地延包期限一致。

  6. 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费用谁承担?

    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费用及相关支出,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不得向农牧户收取任何费用。

  7. 自治区农村牧区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研讨会情况报告。

     

     

    自治区农村牧区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研讨会情况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4月11日,自治区“确权办”针对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旗县检查验收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农牧业部询问的问题,专门召开研讨会,组织全区有关方面专家进行了认真梳理,在政策把我、质量标准控制、档案资料规范等方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出相应建议,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1. 关于把握政策规定与民主议决的问题

    国家和自治区反复强调,本次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牢牢把握政策标准。不管遇到什么问题,都要寻求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撑,法律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政策基本精神,结合实际,依靠民主议决来解决。

  2. 关于承包地确权面积的问题

    本次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要以现有承包台账、合同、证书为依据确认承包地归属,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在承包地面积确权登记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3. 对于实测面积与二轮承包合同记载面积不符的,但属于原二轮承包面积四至范围内,且承包地块位置明确、四至清晰、原二轮承包关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争议的。原则上应按照实测面积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4. 对于实测面积与二轮承包合同记载面积不符,虽然承包地块位置明确,但如果面积相差较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争议较大的,要按《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议决后,制定本集体承包地确权方案,按方案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不能简单的按照二轮承包合同记载面积数确权登记颁证。 

    (三)对于不在家庭承包合同内、未取得合法手续,农户自开垦的土地,原则上不予确杈登记颁证。

       (四)对于无二轮承包合同,但存在事实承包关系的地块,不能简单按承包方指界实测面积确权,要查清取得承包关系的相关依据,承包关系合法才能按村组确权方案进行确权。

    (五)农户的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面积不得大于实际测量面积。

    三、关于流转土地确权问题

    (一)对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互换、转让的承包地,由转出方向发包方提出互换、转让申请,并提供合法齐备的手续,经发包方同意后,确权登记颁证给转入方。对于将承包地互换、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或单位的,互换、转让无效,应确权登记给原承包方。

    (二)采取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承包地应确权登记给原承包方。

       四、关于村组确权方案的问题

       (一)农牧民群众主动参与、积极配合是搞好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的关键。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37号)要求,各嘎查村、组(发包方)必须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确权方案。

       (二)制定村组确权方案要求:

       I.村组确权方案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民主协商、讨论决定,确权方案要由参加会议人员签字确认。原则上确权方案要在第一轮公示前形成。

       2.确权方案主要包括;土地二轮承包的基本情况、本次确权的具体做法、解决矛盾问题的原则,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等内容。

       3.村民议决形成的确权方案需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

        4.对方案未尽事宜,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需民主协商解决的,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或成员代表议决后形成会议记录或纪要,经参加会议人员签字,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后,作为补充方案一并执行,并存档备查。

  1. 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做好会议记录。

  2. 关于权属调查的问题

    (一)关于发包方认定,各地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规定确定发包方,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发包方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发包方为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方编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2538-2014)编写,确保个极端代码正确无误。不得将村、组同时确定为发包方,并分别赋发包方编码,导致承包方、承包地块、承包合同、登记簿编码出现错误。

    (二)关于调查信息及表格填写,各地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 (NY/T2537-2014)中调查表格的填写要求和方法,深入嘎查村、组、农户查清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地址、承包地块等信息,填写《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等表册,记录信息变更情况,并经相关人员审核签字,要注意具体操作细节。

  1. 发包方调查表的“调查记事”栏要记在发包方及其负责人变更情况、土地所有权情况(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二轮”土地发包等情况。

  2. 承包方调查表中,“家庭成员总数”填写现有家庭成员总数;“家庭成员”要调查二轮承包以来所有家庭成员的信息,包括新出生、死亡、婚入婚出、户口迁移等情况,要在备注栏内写明家庭成员变动的时间(年、月),要全面、准确,不得遗漏。

  3. 承包方代表原则上不能重复,承包方代表变更,要有全体家庭成员签字确认的承包方代表推选书。如出现承包方代表重复现象,必须提供情况说明。

  4. 无权属来源文件(“二轮”土地台账、合同、经营权证等)或权源文件无法证明承包地时,承包地块调查表要记载承包地块来源或变更及面积来源。

  5. 表格日期要据实填写,与工作程序先后顺序相符,不要出现时间顺序错误。如:公示时间应在权属调查之后,建立登记簿时间应在公示审核、完善合同之后。

    (三)对于已经实行分户经营的承包地,经承办方申请、发包方同意,依据分户协议,可以按照分户后各户的承包现状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分户协议中须明确承包地块归属、面积等情况,要经承包方、发包方签字确认后,留存档案。

    六、关于测量方法和精度问题

    (一)根据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结合我区实际,目前适合我区的地块测量方法主要是全实测法和航测+部分实测两种方法。无论采用哪种测量方法,都必须经营发包方、承包方、毗邻地块权利人现场指界,确定界址点,由专业测绘人员进行测量,获取界址点坐标,并由指界人当场签字确认。

    (二)要加强对测绘公司的指导和监管,严禁利用数字正射影像图只做图上指界,不到实地指界。在公示过程中出现对地块面积、位置等有质疑现象,要进行实地测量(不得直接在图上进行调整),对地块面积、位置等进行再次核实,修正界址点坐标,并进行再次公示。

    (三)各地可结合实际,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测绘成果进行抽查。

    七、关于成果图规范的问题

    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图制图规范(试行)》(农办经[2015]23号)的规定,在制作调查草图、地块分布图、承包地块示意图时,图幅信息、图廊要素要全面、准确,清晰易读,便于公示和存档,方便群众核对和确认。成果图中要有对四至起标志性作用的地物(如:沟渠、道路、独立地物)、行政区域或界限及坐标系统标注;图幅名称与编号要统一,地块名称与实地要相符,权属要素图式要符合规范要求。地块分布图作为公示材料时,可以不标注图幅号。

    八、关于完善合同和建立登记簿的问题

    (一)完善合同。根据公示确认的调查成果,按承包农户的确权面积重新签订承包合同,作为承包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依据。合同记载期限与原二轮承包合同期限一致。

    (二)完善登记簿。根据苏木乡镇《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申请书》和完善后的承包合同,以承包农牧户为基本单位,按照一户一簿原则,由旗县级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统一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作为今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依据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要采用纸质和电子介质。登簿人一栏由旗县级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承办人签名(章),登记时间为登簿的日期。电子介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应使用旗县级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电子签章;纸质介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应加盖旗县级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九、关于数据库建设的问题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 NY江2539一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建设技术指南(试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办法(试行)》(农办经〔20巧〕13号)的规定,旗县级要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数据人库前要检查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逻辑一致性,以及文件命名的规范性。分标段进行作业的,要达到每个标段的数据都能通过农业部质检软件检测,并处理好相邻标段接边问题之后进行合库,再进行旗县级数据库质检,确保权属数据、矢量数据、图件属性、汇总表格数据关联一致性等内容符合标准要求,能够向自治区、国家进行数据汇交。

     

     

      

                   自治区农村牧区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   工作研讨会会务组和专家组

    2017年4月25日

      本文网址:http://tsxcdl.com/show.asp?id=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