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净地出让)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单位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
3.土地招拍挂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土地交付确认书;
4.土地出让金缴付凭证、契税完税证明;
5.申请登记范围内原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使用证)已注销的证明材料;
6.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或许可证、规划红线图;
7.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准确表达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宗地图、指界委托书、权籍调查表;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1)如属委托代办的需提供受托人的委托书。
(2)申请资料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净地划拔)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
3.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拔准文件和决定书;
4.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或许可证、规划红线图;
5.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准确表达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宗地图、指界委托书、权籍调查表;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申请资料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1)不包含划拔批复明确规定不核发不动产权证书的、竣工验收合格后才准予登记的以及新开工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
(2)登记范围内原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使用证)已注销的证明材料。
(3) 申请资料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出让)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单位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或划拨土地决定书;
4.土地出让金缴付凭证、契税完税证明;
5.申请登记范围内原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书)一致性或已注销的证明材料;
6.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许可证及规划红线图;
7.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8.房屋竣工备案证明;
9.房屋地址证明;
10.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准确表达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宗地图、指界委托书、权籍调查表、房屋平面图、楼层分层分户等;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1) 如属委托代办的需提供受托人的委托书。
(2)申请资料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商品房买卖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不动产初始登记证明(不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单位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
4.商品房买卖合同;
5.契税完税证明、购房发票、维修基金收据;
6.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准确表达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宗地图、指界委托书、权籍调查表、房屋平面图、楼层分层分户等;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1)如属委托代办的,需提供受托人的委托书;
(2)需查验原件、夫妻双方到场。
(3)转让人如有抵押的,需先办理注销登记。
(4)申请资料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五、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出售的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不动产权证(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
4.公有住房房改售房审批表;
5.房改房买卖契约;
6.补缴土地出让金凭证、契税完税证明、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7.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准确表达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宗地图、指界委托书、权籍调查表、房屋平面图、楼层分层分户等;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1)如属委托代办的,需提供受托人的委托书。
(2)申请资料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六、房屋析产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单位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
3.不动产权证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4.不动产析产协议;
5.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准确表达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宗地图、指界委托书、权籍调查表、房屋平面图、楼层分层分户等;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1)如属委托代办的,需提供委托公证书。
(2) 申请资料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七、房屋继承转移登记(不含宅基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证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4.继承权协议书(按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继承登记的,须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遗嘱书;
5.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准确表达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宗地图、指界委托书、权籍调查表、房屋平面图、楼层分层分户等;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1)如属委托代办的,需提供受托人的委托书。
(2)申请资料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3) 如属遗嘱继承的需提供死亡证明材料。
八、赠与、受遗赠房屋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赠与双方的身份证明材料(受遗赠只需单方申请)(身份证、户口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证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4.生效的房屋赠与书或接受房屋赠与书、赠与合同、接受遗赠书;
5.房屋赠与契税交款书;
6.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准确表达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宗地图、指界委托书、权籍调查表、房屋平面图、楼层分层分户等;
7.特殊情况还需提供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1)受遗赠的需提供赠与人的死亡证明。
(2)申请资料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九、依生效法律文书申请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单位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
3.不动产权证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4.法院、仲裁机构、政府及行政部门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裁决书;
5.契税完税证明;
6.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准确表达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宗地图、指界委托书、权籍调查表、房屋平面图、楼层分层分户等;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1)申请人因原权利人拒不交出原不动产权属证书等原因导致不能提交原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可由登记机构依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对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注销后办理转移登记;
(2)如属委托代办的,需提供受托人的委托书。
(3)申请资料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十、离婚析产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离婚证明或人民法院法律文书);
3.不动产权证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4.明确不动产权利归属的婚姻登记机关准予离婚协议书或者明确不动产权利归属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
5.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准确表达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宗地图、指界委托书、权籍调查表、房屋平面图、楼层分层分户等;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1)如房屋上设定抵押权的,须提交他项权证及抵押权变更的材料;
(2)如离婚协议书未加盖婚姻登记机关或民政档案馆公章的,则原夫妻双方应一同前来办理登记;
(3)如离婚协议书或者生效法律文书中没有明确房屋具体处理意见的,则原夫妻双方应一同前来办理登记。
(4)申请资料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十一、婚内加(减)名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
3.不动产权证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4.夫妻双方财产约定协议书;
5.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准确表达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宗地图、指界委托书、权籍调查表、房屋平面图、楼层分层分户等;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1)如设有抵押权的,还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变更的证明和他项权证及抵押权变更的材 料。
(2)申请资料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十二、夫妻一方放弃产权申请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
3.不动产权证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4.夫妻一方放弃产权协议书;
5.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准确表达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宗地图、指界委托书、权籍调查表、房屋平面图、楼层分层分户等;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1)如属委托代办的,需提供受托人的委托书。
(2)申请资料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十三、地址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单位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
3.不动产权证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4.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如门牌号码变更证明);
5.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准确表达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宗地图、指界委托书、权籍调查表、房屋平面图、楼层分层分户等;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1)如设有抵押权的,还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变更的证明和他项权证及抵押权变更的材料;
(2)如属委托代办的,需提供受托人的委托书。
(3)申请资料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十四、个人姓名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证书(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房屋所有权证);
4.公安部门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
5.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准确表达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宗地图、指界委托书、权籍调查表、房屋平面图、楼层分层分户等;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1)如属委托代办的,需提供受托人的委托书。
(2)申请资料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十五、单位名称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
3.不动产权证书(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房屋所有权证);
4.新旧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
5.工商局准予变更查询证明材料及公司变更登记核定情况表、企业名称变更涉税事项审核确表;
6.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准确表达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宗地图、指界委托书、权籍调查表、房屋平面图、楼层分层分户等;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1)如属委托代办的,需提供受托人的委托书。
(2)申请资料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十六、不动产用途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单位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
3.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用途变更的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准确表达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宗地图、指界委托书、权籍调查表、房屋平面图、楼层分层分户等;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1)如属委托代办的,需提供受托人的委托书。
(2)申请资料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十七、证书遗失补证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单位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
3.政策规定的公开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4.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准确表达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宗地图、指界委托书、权籍调查表、房屋平面图、楼层分层分户等;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1)如设有抵押权的,还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变更的证明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他项权证);
(2)如属委托代办的,需提供受托人的委托书;
(3)申请资料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十八、不动产权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单位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
3.不动产权证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1)如属委托代办的需提供受托人的委托书。
(2)申请资料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十九、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单位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
3.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许可证等证明材料;
4.购房收据或发票;
5.当事人同意办理预告登记的书面约定;
6. 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准确表达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宗地图、指界委托书、权籍调查表、预测绘报告、预测房产平面图、楼层分层分户表等;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1)如属委托代办的,需提供受托人的委托书。
(2)申请资料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二十、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单位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
3.商品房预售合同;
4.不动产登记证明书(预告登记取得);
5.当事人同意办理预告抵押登记的书面约定;
6.主债权合同;
7.抵押合同;
8.购房票据证明;
9. 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准确表达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宗地图、指界委托书、权籍调查表、预测绘报告、预测房产平面图、楼层分层分户表等;
1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1)如属委托代办的,需提供受托人的委托书。
(2)申请资料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二十一、预购商品房预告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单位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
3.不动产登记证明书;
4.当事人同意办理注销预告登记的书面约定;
5.单方可以凭生效的明确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等提出申请;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1)如属委托代办的,需提供受托人的委托书。
(2)申请资料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二十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单位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
3.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登记);
4.抵押权人出具的还款证明;
5.当事人同意办理预告抵押登记的书面约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1)如属委托代办的,需提供受托人的委托书。
(2)申请资料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二十三、抵押登记(净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需提供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等,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金融许可证等);
3.不动产权证书;
4.抵押合同、债权合同;
5.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准确表达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宗地图、指界委托书、权籍调查表、预测绘报告、预测房产平面图、楼层分层分户表等;
6.作价协议书或评估备案表(划拨土地);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1)如属委托代办的需提供受托人的委托书;
(2)如果公司、合资和合作经营企业等抵押不动产应提供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并加盖公章,若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如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房产抵押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
(4)未按约定开工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申请资料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二十四、抵押登记(房地合一)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单位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
3.不动产权证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4.抵押合同、债权合同;
5.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准确表达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宗地图、指界委托书、权籍调查表、房屋平面图、楼层分层分户表;
6.作价协议书或评估备案表(划拨土地);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1)如果公司、合资和合作经营企业等抵押不动产应提供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并加盖公章,若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如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房产抵押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
(3)未按约定开工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申请资料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二十五、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
3.不动产权证书(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4.立项批文、施工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备案的平面布局图;
5.公司章程;
6.同意抵押书面材料(主管部门、职代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同意抵押证明);
7.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8.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准确表达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宗地图、指界委托书、权籍调查表、房屋平面图、楼层分层分户表、预测房屋平面图;
9.评估报告或价值约定书;
10.房地产开发项目抵押的,需提供土地上房屋是否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告登记的证明材料;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1)如属委托代办的,需提供受托人的委托书。
(2)申请资料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二十六、抵押权注销登记
5.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6.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单位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
7.不动产权证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
8.不动产抵押权还款证明;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1)如属委托代办的需提供受托人的委托书。
(2)申请资料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二十七、异议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单位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
3.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4.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5.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1)如属委托代办的,需提供受托人的委托书。
(2)申请资料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二十八、更正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
3、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单位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
4、不动产权证书(原房屋所有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5、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6、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二十九、查封登记
1.申请(或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单位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
2.查封裁定书或预查封裁定书;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三十、地役权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或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单位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
3.不动产权证书(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4.设定地役权协议;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三十一、公司吸收合并不动产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新旧公司身份证明材料(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
3.不动产权证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4.不动产吸收合并协议及明细(涉及房产、土地部分)、契税完税证明;
5.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
6.注销公司证明、原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资产清单;
7.工商变更核准通知单;
8.吸收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资产清单;
9.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准确表达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宗地图、指界委托书、权籍调查表、房屋平面图、楼层分层分户等;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1)如属委托代办的,需提供受托人的委托书。
(2)申请资料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三十二、公司分立不动产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新旧公司身份证明材料(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
3.不动产权证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4.原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分立资产清单;
5.工商变更核准通知单、免税证明;
6.新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
7.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准确表达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宗地图、指界委托书、权籍调查表、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楼层分层分户等;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1)如属委托代办的,需提供受托人的委托书。
(2)申请资料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 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三十三、企业改制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改制前后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
3.不动产权证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4.改制企业资产处置的批准文件;
5.改制前后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
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转让合同;
7.土地出让金缴付凭证;
8.契税完税证明;
9.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准确表达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宗地图、指界委托书、权籍调查表、房屋平面图、楼层分层分户表等;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1)如属委托代办的,需提供受托人的委托书。
(2)申请资料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 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